第4.3.5 条 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不应小于3m。当小于3m 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一、水平接地体局部深埋不应小于1m;二、水平接地体局部应包绝缘物,可采用50~80mm 厚的沥青层;三、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体上面敷设50~80mm 厚的沥青层,其宽度应超过接地体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