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善意取得只针对动产,以交付产生公信力,不动产,以登记为公信力的发生,一般不发生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处分人对处分的财产不具有处分的权利。
(2)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合法流通的物。赃物等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不在善意取得的范围之内。
(3)必须是有偿取得。如,赠与不属于此限。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后,无权处分人和善意第三人签定的合同,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善意取得是和不当得利是相对应的,有善意取得之后,无权处分人就产生不当得利。财产所有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物权法的出台,规定了不动产 以及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一般基于有效的合同产生善意取得,这样更严谨地保护了财产所有人的利益。而事实取得容易让第三人的利益和财产所有人的利益发生混淆。所以,我们遵循基于有效合同的善意取得。
1、是有效合同(按合同法是效力待定,按物权法是有效合同);
2、按照原来的理论,善意取得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可以存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3、既存在事实取得也存在合同取得。
(1)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处分人对处分的财产不具有处分的权利。
(2)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合法流通的物。赃物等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不在善意取得的范围之内。
(3)必须是有偿取得。如,赠与不属于此限。
物权有几大原则:物权法定、物权公示、一物一权以及区分原则。你所问的问题正好属于区分原则所涉及的问题。
举例说明:
A有一本书,分别与B、C两人签订该书的买卖合同,正常情况下两份合同都有效,但该书在交付之前,所有权(物权的一种)仍属于A。
如果A该书交给B,则B因A的有因交付(因就是A与B的合同)而取得该书的所有权,C已经不可能取得书的所有权,但C与A之间的合同同样有效。
简言之,区分原则就是:物权的转移与合同的效力不具有直接对应关系。
再回到楼主的问题,有效合同不因为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也不因善意取得而变得当然有效,仍然是效力待定,可以根据当事人后来的行为变得无效或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