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含当日),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以刷卡消费50000元为例,如果从记账日到还款日为期45天,且持卡人在还款日时还了40000元,尚余10000元未按时还。如果持有的是建行或者招行的卡,则需以5万元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息, 45天里需支付透支利息1125元;
如果持的是工行的信用卡,则只需对未还的1万元计透支利息,45天里需支付的透支利息为225元,两者相差5倍。如果未按时还款不是因为没有还款能力,而是因为记错而导致很小数目的误差,则差别更大。
扩展资料: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卡透支
参考资料来源: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的解释
信用卡透支利息是什么?你知道吗
如果使用信用卡,在到期还款日未全额归还本期应还款总额,发卡行会计收利息。
如果您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了全部应还款款项,消费交易会免息。
但是信用卡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银行规定的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累计还款小于全部应还款的,还款日前的利息以全部应还款为基数进行计算,还款日后的利息按未还金额计算,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发卡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 5%支付滞纳金。以上计息天数为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的实有天数(常规算法为算头不算尾)。
以1万元举例
若是招行信用卡,循环利息是在您使用循环信用方式还款或是使用预借现金时收取的。若您在当期账单周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清全部的消费款项,刷卡消费即可享受免息期,不会产生循环利息;若您当期账单未全部按时还清,则视为使用循环信用,当期的所有消费将从记账日(一般是消费后的第二天)开始计收利息,日息万分之五,直至您全部还清为止。若您使用预借现金功能的话,则预借现金部分无法享受免息期,将从您取现金当天开始计息利息,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算复利,直至您还清为止。
万分之五,复利(也就是利息每天万分之五然后再利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