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岗教师在三年聘任期间,其教师工资总额按人均3.1万元/年的标准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高于3.1万元/年的,高出部分由聘用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特岗教师工资与补贴发放、周转宿舍安排等保障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特岗教师工资,妥善解决特岗教师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让国家政策惠及每位特岗教师,使每位特岗教师安心工作、舒心生活、潜心教学;确保所有特岗教师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对待。
2、参加特岗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工资增长情况要根据所签学校为准。
特岗教师在三年聘任期间,教师工资总额按人均3.1万元每年的标准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高于3.1万元/年的,高出部分由聘用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