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法律问题

2025-02-26 05: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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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源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与民法中的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并不是很容易就区分清楚。《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劳动关系的认定产生一定的困难。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承揽、承包、代理、民事记住佣关系来规避其劳动法上的责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回答2:

【机关 临时工作人员 工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直人习字(1956)7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被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临时工 工龄 计算】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给甘肃劳动局的复函》中劳薪(1964)344号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临时工 工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

回答3:

在行政单位没有签订劳动的应该视为劳动关系,不应该是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