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违法类型有哪些?

2025-04-23 07: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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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有多种形式,有的比较普遍且便于归类,有的实际中比较少见或者矿产违法中兼有其他违法行为,难以将其准确归类。本章所收集的案例,归为其他矿产违法类型。
抗拒阻碍执法,被追究——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吴卫国违法采矿、阻碍执法案
——吴忠市红寺堡区吴卫国违法采矿、阻碍执法案
2008年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石炭沟村村民吴卫国,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装载机在红寺堡区孤山子地带擅自开采煤矿。同年11月,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后予以制止并进行查处。2009年2月,吴卫国继续在上述地带实施违法开采,违法开采煤矿12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联合制止,并依法扣押其违法设备及工具的过程中,遭到其阻挠,抢道挤迫执法车辆,并强行开走装载机。
2009年6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该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采矿,对违法采出的矿产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2万元。对阻碍执法行为,公安机关已经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采矿并抗拒执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即属于违法采矿行为。
本案中,村民吴卫国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装载机擅自开采煤矿资源。上述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构成了违法采矿。2008年11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后对该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进行了查处。但是,吴卫国并未接受教训,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没有悔改之意,又于2009年2月继续实施违法开采,违法开采煤矿12吨。对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职责进行了联合制止,并依法采取扣押违法设备及工具的措施。该违法者以强行开走装载机、抢道挤迫执法车辆等方式,阻挠、抗拒执法,可谓错上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属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违法采矿罪。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上述违法采矿行为给予了责令停止违法采矿,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阻碍执法行为,公安机关已经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由于尚未构成违法采矿罪,故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对本案的处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同时,严厉惩处了违法行为人,有力地打击了违法开采行为,起到了震慑和宣传教育作用。
拒不完成最低勘查投入,被处罚——松本矿业有限公司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案
2005年8月,贵州省贵定县松本矿业有限公司取得了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贵定县新场铅矿普查勘查许可证。2008年5月,经办理探矿权延续,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5月,勘查面积91.03平方公里。至2009年4月,该公司仅完成勘查投入104.33万元,未达到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所计算的最低勘查投入155.126万元。2009年5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对上述问题调查后,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自接到本通知书后30日内改正。但该公司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后一直未予以改正。
2010年1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对松本矿业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下达后,松本矿业有限公司履行了处罚决定。
评析
该案是一起单纯的探矿权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案件。
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2000元;(二)第二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5000元;(三)第三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10000元。
从本案案情看,探矿权人贵定县松本矿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申请的是探矿权延续,其探矿权区块面积没有发生变化,按以上标准计算,截至2008年8月,探矿权人应该完成的最低勘查投入是155.126万元。至2009年4月,该公司仅完成勘查投入104.33万元,没有全部履行法律规定探矿权人应该履行的义务。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探矿权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自接到本通知书后30日内改正。但该公司逾期没有改正,对此,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对松本矿业有限公司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对该案的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对探矿权人的监管一直是矿产资源执法监管的薄弱环节,全国这方面的案例不多,贵州省能够从源头入手,切实加强对探矿权人监管的做法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