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核算出来的利润一般称为财务利润或会计利润(又称财务所得或会计所得),通常情况下与税务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有差额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应缴所得税款。因为财务制度对计入盈余的项目与税法规定计人应纳税所得的项目有差异。例如,财务上要求把国债利息的收入计入当期的盈余,而税务上则规定国债的利息收入不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时,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就要对会计利润进行调减。类似问题还有投资收益(投资亏损)、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等。
税法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要计算处置时(2004年底)的差异,先要计算处置前的差异及核算方法(题目中没考虑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1、处置前,无形资产账面余额=120-(120/6)*2-55-6.25=18.75w
计税基础=120-(120/6)*3=60w
(如果要考虑所得税,这里不考虑就不要这条)应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60-18.75)*所得税率。
2、处置时,会计利润=171.25w(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00
累计摊销46.2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55
贷:无形资产120
应交税费10
营业外收入171.25
应纳税所得额=200-10-60=130w
3、两者差171.25-130=41.25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