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应缴 财政专户款的核算
1、核算内容: 本帐户核算和监督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代收的各种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实际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款项数、应缴而尚未上缴款项数情况。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帐。
2、主要帐务处理::
(1)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A、事业单位代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B、实际上缴同级财政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
C、经财政部门审批,从财政专户转回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
A、平时代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核定的留用比例计算出留用数额以及应级财政专户数额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部分)
B、应缴财政专户实际上缴同级财政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
同时,经财政部门审批,收到财政专户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
A、平时代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额作为"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处理: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全额)
B、定期结算结余应缴财政专户资金时:
借: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
贷:应缴财政专户――××
C、实际上缴同级财政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
规范的“收支两条线”要求缴费人直接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执收单位只办理相关手续,不收钱;即使是零散收费,缴费人无法直缴,也应由执收单位集中收缴后在当日(最晚第2个工作日)缴入财政专户,不允许存到本单位账户中。如果严格按此执行,事业单位原有的“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已无意义。
另:在“收支两条线”前,此科目属于往来科目,与暂存款性质一样,不是收支类科目,年终不需结转,更不与结余发生关系。但此科目的特殊性在于,年终,必须将此科目余额资金缴入财政,如年末有余额属于“应缴未缴财政款”,违规!!!
在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是“两条线”。需要支出的钱,由国家拨款使用。而单位收取的费用要全额上缴国家,不能动用。这笔需要上缴的款项在财务上就计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