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一事不再罚有几种不适用的情形: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不同事实或不同理由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对持续行为的处罚。个人、组织违反同一法律规范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其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中,如没有终止,这应再行处罚。
3、对于行政违法中的屡犯进行处罚,也不适用一事不再发原则。
4、重新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行政机关认为原行政处罚不当,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悲伤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据此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5、行政处罚的并处。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规规定,而根据该法规规定,可以同时适用两种以上处罚。如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并停业整顿等等。
6、多个不同的违法行为违反同一种行政法律规范的,可以由行政主体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每一种违法行为均应给予一次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据此,你说的情况并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不能这么理解。应该理解为,在整改通知的期限内,执法机关不能再行作出同种类处罚。
如果超过限定整改的期限,改企业继续违法生产,应该属于再次违法,而不再是“同一事”了。
针对您所说的”一事不再罚”不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就同一件事,如果下了第一次整改通知,而生产经营单位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是可以进行再次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可以就同一件事进行再度处罚的,甚至还可以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