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补贴部分应该是不征税收入的。
2、企业申报时,先按不征税收入申报,然后整理相关的文件、拨款手续、支出的单据和专管员沟通一下。
关键看财政局给你拨款的文件,是否有专项用途等相关的文字内容。管理办法和支出单独记账这二项要看自己如何解释了。
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也要作纳税调增的。
4、从事蔬菜种植、花卉种植等的农业企业,可以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政府补贴部分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在任何企业通用。但有个前提:一定要有政府发文(发文中有该企业的名称在)。
应当作为应税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当然,如果你单位的补贴收入是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也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收到政府补贴是不征税的 ,但是要单独立账 ,这部分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也不可以税前扣除。 我看大家给你的文件号很全了,财税〔2008〕151号, 你仔细看一下 ,最好跟自己的专管员协调一下,这个应该去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