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法律

2024-11-01 18: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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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A与C之间属于委托法律关系。
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其次,委托合同有两种形式,一是显明合同,另一种是隐名合同。 隐名合同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但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在隐名合同里委托人有一个介入权,即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同时第三人有一个选择权,即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因此,在隐名合同中,如果第三人选择受托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货款时,受托人可以依据委托合同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回答2:

你反应的问题是“不当得利”问题。一般的,不当得利是指获得财物没有合法依据。其实B忘记收的钱,从法律意义上说,其权属已经通过买卖关系转到B,只不过B没有实际支配,但B始终享有请求权,即B可以向C或A请求支付梨子的款项。C将没有支付梨子的钱交给A,如果A或C认为对该款项享有权属,那么就构成不当得利。C向A请求分钱,当然没有法律依据。

回答3:

有权利。
在你所说的关系中,简单的归纳为:
代理关系:A是被代理人,B是代理人,B代理A去购买东西。
买卖关系:B为买方,C是卖方。B代理A向C购买东西。
在买卖关系中,卖方有收取货款的权利,B有给付货款的义务。因此C完全可以向B主张货款。而且几个月也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如果C知道B是代理A买货,即B是显名代理或B披露了A是被代理人,C也可以向A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