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据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的时候,要求收取押金,是违法的,劳动者可拒绝执行;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收了押金的,则应当立即退还押金给劳动者,不然的话,劳动者可凭劳动合同书和押金收据向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退还押金。
楼上说的貌似都已经失效了~~~~
去找你们省的劳动合同条例,网上肯定有,搜一下就行
例如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