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争议点应集中在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首先,你说的是对的,该案因为刘某主客观不一致,他在骗取存款的同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诈骗类犯罪。但这个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有证据证明。可以参考1996年最高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规定。
其次,刘某的行为,如果能够证明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前提下,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刘某不是银行职员,其行为不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行为人主体是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人;行为方式表现为吸收不特定人的资金;结果方面,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20万以上的,或30户以上的,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的应当追诉。
因此,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其欺诈行为因为没有构成诈骗罪而不应作评价。
此外,我想谈一点自己的看法,我不知道提问者的职业是什么,如果是广大法律学习者或是涉案人员的亲属朋友,那么在此提这种问题无可厚非,请忽略我下面的忠告。但如果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我还想好心奉劝,这种问题在这种场合讨论只能影响视听,影响自己的判断,这种案子关系到犯罪人的人身问题,一个罪名的差错能影响很多问题。何不直接请教实名法学专家更权威一些呢
我也高度赞同楼主的分析,但除了这第二种意见外再也没有更为合适的条款适用啊。
这个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我建议你还是带着资料去找律师 这件案子 疑点多 形式多 形式诈骗 证据并非充实 还是去找律师来解决 比较好 我没接触过这种 《建议去找当地律师咨询》
这个很明显的就是诈骗罪嘛!因为刘某之前是从事邮政储蓄代办员职位的,后被取消了其代办员资格!而刘某还刻意隐瞒该事实,对村民说自己依然是代办员。要他们存钱到他那!就以这一点的就十足的诈骗罪了呢!
诈骗罪,而且数额巨大,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