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故第三人加入,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举证(《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79条) 原告或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