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1、商业折扣是由于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而给予的折扣,属于价格上的折扣,在缴纳增值税时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提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商业折扣行为先于货物销售行为同时发生。即:先定出折扣价格,才发生销售货物(先折扣后销售)
2、现金折扣是为了促使购货方及早归还货款,而给予的优惠,比如:10日内付清货款给予10%的折扣;20日内付清货款给予5%的折扣,属于一种融资行为,行为发生在货物销售之后,所发生的现金折扣之处作为财务费用列支。(先销售后折扣)
所以只有商业折扣是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又有特别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对上述规定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1、商业折扣,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2、现金折扣,按照折扣前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3、如果即存在商业折扣也存在现金折扣,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计税;现金折扣不能再增值税税前扣除
商业折扣以折后售价乘以增值税税率,现金折扣是以原价乘以税率
不能考虑那么复杂了吧,不然问题是无穷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1、商业折扣是由于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而给予的折扣,属于价格上的折扣,在缴纳增值税时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提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商业折扣行为先于货物销售行为同时发生。即:先定出折扣价格,才发生销售货物(先折扣后销售)
2、现金折扣是为了促使购货方及早归还货款,而给予的优惠,比如:10日内付清货款给予10%的折扣;20日内付清货款给予5%的折扣,属于一种融资行为,行为发生在货物销售之后,所发生的现金折扣之处作为财务费用列支。(先销售后折扣)
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有本质上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