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是不是人身权利

2025-03-05 0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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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扩展资料

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侵犯的表现:

1、对公民的信件随意扣押、隐匿或者毁弃。隐匿、毁弃是指犯罪者把他人的信件隐匿起来不叫人发现或者销毁扔掉,使收信人收不到信件。

2、对公民的信件、邮包、电报以及电话等,随意开拆、偷阅或者窃听。开拆,是指犯罪者把他人信件的封缄破坏,不管是用糨糊粘、书钉订、线缝合的书信被破坏,凡破坏封缄的都是开拆他人信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回答2:

人身权利本身就很大,人身权利学理上分为人格权何身份权,人格权又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三种权利,期中人格尊严权里又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在隐私权里又包括了私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信保密权与个人隐私利用权。所以,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是人身权利。
另外,宪法第二章中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这里有必要区别人身权利与人身自由权利。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

回答3: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属于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属于人身权利。

回答4: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是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