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税务部门的实际操作: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虽然建立了帐簿,但帐簿不清,确实无法查账的,税务部门根据征管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税务部门的实际操作: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虽然建立了帐簿,但帐簿不清,确实无法查账的,税务部门根据征管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