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需要进一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以生活紧张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可以直接报警,不能起诉诈骗。
如果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客观上使用了欺骗方法,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致使所借款一时无力偿还,应属于民事借贷纠纷,诈骗罪不成立。
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
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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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办法
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间借贷纠纷,如果借贷合同有管辖约定从约定,无合同约定的可以向出借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原告身份证明、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并预交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中“接受货币一方”就是出借方,即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诉借款方当事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借钱不还一般不构成诈骗,不能起诉诈骗。
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范畴当中的合同关系,一方欠钱不还是违反的合同义务,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
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如果有人欠钱到期不还,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向他发出支付令,令他还钱。
申请支付令在诉讼上叫督促程序,适用于金钱债务和有价证券债务,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应该 明确 ,债权人有比较充分的证据,如有欠条、借据等。并且,一方是单纯地享有权利,另 一方是单纯 地负有 义 务,双方不是互相有债权债务。此外,欠债人应在国内居住,住所明确, 以便支付令能够直 接送达。 符合 这些条件,债权人就可以写出申请书,附上证据,向法院请求 发出支付令,不需起诉。
支付令发出以后,对方如在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如在15 日内 提出 异议,支付令即自动失效。债权人此时只能起诉,通过打官司来要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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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的区别
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诈骗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 民事诉讼法
借钱不还应当不属于诈骗。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_
如果仅仅是借款的话,无论数额多大都不会构成诈骗罪,这属于民事借贷关系。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数额达到3000才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如果没有采用诈骗手段且是实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无论多少金额都属于民事纠纷,不会坐牢;
2、公安机关不能介入普通的民事纠纷,所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3、《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中对公安不能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有详细规定,建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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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诈骗
朋友之间借钱,立有借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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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