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地方都有类似的规定。公务员一年的试用期过后,公务员的身份就正式确定了。为防止基层公务员队伍的缺失,规定了在三年内不得调动到其他地域或机关。
这一规定的直接来源,是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7月16日颁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而法律依据是《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但是否符合该法的本意,没有明确的解释。而且,中组部、社保部等也没有否定各地的这一规定。
这一规定合理之处在于稳定基层公务员队伍,防止个别公务员的投机行为;不合理之处是限制了公务员的发展、交流,同时又没有明确的细则。例如,中央机关到地方调动某人,下级机关肯定不能用“三年内不能调动”来搪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节选)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不可以。简章的意思是你如果被录用了,最起码要在当地工作4年,才能再报考其他地方的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