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机制调查工作准则》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对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应同样履行充分的审慎核查程序。 对发行人披露的参股子公司,应获取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有)。 第六十条 纳税情况查阅发行人报告期的纳税资料,调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税种、税基、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报告期是否依法纳税。 第七十二条 诉讼和担保情况 通过高管人员出具书面声明、查阅合同、走访有关监管机构、与高管人员或财务人员谈话、咨询中介机构等方法,核查发行人所有对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合同,调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发行人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评价其对发行人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第六条 工作底稿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六)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第七条 发行人子公司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保荐机构可参照本指引根据重要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该子公司单独编制工作底稿。1-7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情况1-7-1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1-7-2 发行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主要其他合作方情况和相关资料6-12-3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所有纳税凭证综上,相较发行主体可以简化一些,但是基本的历史沿革、财务资料、担保情况、纳税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应该都是不可少的。重点子公司(营业收入、利润、资产等指标占合并报表较高的企业)的要求应该严格些,参照发行人来进行。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