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起征额调整为1600元,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2024-11-22 05: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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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经研究,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回答2:

2006年1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额调整为1600元,个税税率不变。

回答3:

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回答4:

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回答5:

2006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