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寿险,病人被报已三年多,但是在后来保险公司以病例病史时间长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公司这样做对吗?

2024-11-06 11: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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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保险公司这样做,我认为是没有道理的。

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被保险人病例病史时间长,意味着被保险人风险较大,保险公司可以在投保时就拒保,或者提高保费作为应对。既然这份保单已经存续了3年多,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将这位被保险人视作可保风险的范畴,理赔时就没有理由再以被保险人风险较大为由再予以拒赔。

也许保险公司会说,病人的病历不是医学鉴定结果,没有法律效力。但这个责任也不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这一方,而在保险公司方面。《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实行的是询问告知原则,也就是说保险公司问什么,就答什么,保险公司不问视作无须回答。而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保险专业人士,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投保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应该做出明确的限定。现在这份保险已经存续3年,意味着保险公司认可了投保时提供的根据家属描述做出的病例病史,保险公司就无权再拒赔,这叫“弃权与禁止反言”。

再退一步讲,就算家属描述提供的病例病史与事实有出入,也就是说存在告知不实的状况,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人寿保险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就不得再以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保险公司这样的行为是与《保险法》相违背的,如果保险公司执意拒赔,你们可以持投保单向你们当地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监会派出机构投诉。

祝你们好运!

回答2:

你好,从你提问字面上看,被保险人投保已经三年多了,超过“两年整”;被保险人生病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仅以病例病史时间长为由拒赔,这三条是吗?如果以上三个推断属实,那么,我明确告诉你保险公司作为不合法。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该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回答3:

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