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的主体
派遣机构、受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
(一)设立方式
实行许可制度:一般都实行行政许可,如日本和台湾地区。
实行专营制度:派遣为唯一经营活动,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二)组织形式
1、多种形式:自然人或法人(法国)
2、唯一形式:企业法人(秘鲁规定)
(三)三方关系
1、一重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是劳务派遣形式下劳动关系的主流,以日本为代表,欧盟、德国、秘鲁也实行这一做法。
2、双重劳动关系:以美国为代表,美国有所谓的“共同雇主”规定。
二、派遣范围
(一)限定行业范围
日本:限制港湾运输
台湾地区:明确不准派遣的行业,包括:航空器工作劳务派遣、船舶、矿坑内,中央机关指定工作岗位。
(二)限定派遣岗位与期限
法国、秘鲁将劳务派遣限制在临时性工作岗位。台湾地区明确将劳务派遣限制在短期性和临时性工作岗位。
三、派遣劳工的权利与保障
1、收入保障:
内部保障——直接连带给付责任(台湾)、用工单位代为支付(法国)
外部保障——实行准入前置限制,申请设立劳务派遣机构要预先送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作为准入条件之一(秘鲁)。
2、工作机会保障:不得限制派遣工转为正式工,如日本、法国鼓励转为直接雇用。
四、法律责任
重点规范派遣机构的派遣经营行为,日本、法国、台湾地区都普遍实行这一做法。
海外劳务派遣的五大注意事项:
一、了解《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选择正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对外劳务企业或承包工程企业办理出国务工手续(企业名录请参照商务部网站,并与相关企业或国外雇主签订书面合同,以便出现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二、设法了解雇主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明确出国后从事的具体工作,切勿轻信中介宣传,以免上当受骗。
三、了解签证种类,出国前办妥相关国家工作签证,勿持旅游签证出国务工。抵境外后,请要求雇主尽快协助办妥工作准证、居留许可等手续,避免因非法务工受到当地相关部门查处。
四、妥善保管个人护照、身份证等证件,勿交由他人保管以免自身行动受限。请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以备不时之需。
五、在境外主动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备案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如在境外遇权益受损情况,请保持冷静、理性,循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遇紧急情况或需协助,请尽快报警并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寻求帮助。独自一人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一定不要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否则吃亏的是自己。
一、劳务派遣用工要注意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2)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4)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二、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务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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