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账记录或无任何借款凭据就能立案吗?

2025-03-07 07: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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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仅凭转账记录或无任何借款凭据可通过法院起诉解决,不需要公安立案。 凭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被告人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时,原告应提供出其他证据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扩展资料:

有转账凭证但无借款欠条胜诉

拿着两张银行的转账凭证,曾老板将昔日的陈经理告上法院,索要6万元借款。而在陈经理看来,这是公司为了避税才通过曾老板的个人账户支付的6万元工资奖金。该案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借贷关系成立,陈经理须偿还曾老板6万元的借款及利息。

作为一家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老板与小陈签订劳动合同,任命他为公司叉车项目部经理。后来,曾老板一纸诉状将已离职的陈经理告上法院,索要6万元借款。

曾老板说,因为两人都很熟悉,而且是同事,当时借的6万元,没让陈经理写欠条。为了证明借款的事情,曾老板拿出两张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当时向陈经理各转账3万元。然而两年多过去了,陈经理迟迟不还款,所以他才到法院起诉。

对此,陈经理承认确实收到曾老板转账的6万元。不过他称,这不是借款,而是公司支付的工资和奖金,当时公司为了避税,就通过曾老板的个人账户给他转了那两笔钱。

陈经理还说,因为公司和另外一家机械设备公司长期拖欠他的工资和奖金,他被迫离职。外贸公司则称,6万元是曾老板与陈经理个人之间的钱款往来,与公司无关,并非公司通过曾老板账户支付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并未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借款合同。

基于曾老板和陈经理原来是同事关系,转账金额也不大,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由于双方关系较熟悉,所以曾老板借款后没有让陈经理写欠条的说法符合常理,法院认为可以采信。

陈经理辩解说外贸公司为了避税才通过曾老板的个人账户支付工资,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而且,外贸公司也否认6万元是支付给陈经理的工资。同时,陈经理也没有证明外贸公司以往支付工资也是通过个人账户的方式避税。因此,法院认为6万元是借款。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通过这个案件,希望市民们能够提高钱款往来的证据意识,一方面钱款往来时最好通过银行,这样可以留下转账凭证,如果本案中原告曾老板不是通过银行转账,而是当面支付现金,又没有让对方出具欠条,在对方不还款时,就很有可能吃哑巴亏。

另一方面,最好要用书面的方式明确钱款往来的用途,除了借款时要让对方出具欠条,例如钱款往来是作为投资款、购房款、租金或者押金之类的,都要通过书面的方式明确下来,以免发生经济纠纷时说不清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有转账凭证但无借款欠条胜诉

回答2:

不能。仅凭借银行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借钱,并因此产生借贷合同关系。应由原告继续举证证明借款事实,否则将承担由举证不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民间借贷诉讼中,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应当就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出借人在起诉时要证明“借贷合意+交付”两个基本事实。


扩展资料: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当事人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质是一个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定义为: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实物给付。

当事人要证明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除了要证明存在合同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交付行为。如果在举证环节只存在“交付”的举证,而不能完成“借款合同成立”的举证,只能证明转款事实,无法证明该“交付”的行为系借款行为,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

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可知,当事人要证明法律关系存在,除了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外,还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原告在仅依凭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但《规定》第十七条并没有对被告抗辩后举证不能的情况作出规定,这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的倒置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方,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倒置有明确的规定,不会出现模糊不清的局面,即使被告就其抗辩的事实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也不能确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

参考资料: 重庆法院网——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不能认定借款事实

回答3: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1、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如果您的同事未按约定向您们归还借款,您们可凭相关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您的同事向您们归还借款。2、律师提示,如果您们向法院起诉,因为原告是不同的,是需要分别立案的。如果诉讼的原告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有可能是无法立案的。即便立案后,如果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或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也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果您们中有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建议收集证据或补充证据。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回答4:

仅凭转账记录或无任何借款凭据就能立案吗?这个是不可能会因此而立案的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