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均规定工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场所)作出处理决定,并查清违法事实,办结案件。理由:上述两个条款虽然未明确规定是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还是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场所)作出处理决定,但从提高办案效率和保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的角度出发,工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场所)和整个案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该处罚的处罚,该销案的销案,该没收财物的没收财物,该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场所)作出处理决定,但是否应当办结案件,则视具体案情而定。若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时到案接受调查,那么工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内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场所)和整个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但在目前的办案工作实际中,时有遇到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拖延时间到案接受调查甚至拒绝到案。特别是涉嫌无照经营网吧和组织策划传销的案件,由于前者可能面临至少1万元的罚款,后者可能面临至少50万元的罚款,甚至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在案发现场就逃逸或者案发后不到工商部门接受调查。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在尚未查清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就要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那么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关于“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就必须对案件作销案处理,这样势必导致一些违法当事人以拒绝到案的方式来逃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在案件实务操作中,如遇查封、扣押期限届满而违法事实尚未查清的,可按以下思路分别处置:一、对当事人是否违法可以继续调查,办案期限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二、对查封的财物(场所)依法解除查封;三、对扣押的财物,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