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园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县内分成部分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由政府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和开拓市场。出口创汇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后,从第六年开始,凡当年出口创汇额占企业销售收入30%以上,还可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县内分成的50%给予奖励。
三、用地规模达10亩以上的工业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县内分成部分,从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至第五年按50%,由政府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和开拓市场。
四、免收用地规模达20亩以上企业2辆汽车,用地规模10亩以上企业1辆汽车的璧青公路通行费。
五、园区鞋材市场从投运之日起第一年为试营业期,对进入该市场从事鞋业原辅材料、鞋机和鞋产品经营的业主,在试营业期内,按实际交纳的税收县内分成部分,试营业期内按100%、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由政府奖励给业主,用于扩大经营规模。
六、办理国土、房产、税务登记等各种证件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除工本费外,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七、入园区的企业投资者、管理、销售、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免收入户费,其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等享受本地区居民同等待遇。
八、进入园区的企业和项目,在贷款、融资、担保、贴息等方面,由财政和金融部门给予大力支持。政府鼓励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发行企业债券,利用资金市场直接融资,建设投融资服务体系。
九、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的园区管理委员会,组建精干、高效的办事机构,负责园区开发建设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处理及规划、项目审批工作,做到管委会“一个窗口对外,一枚印章放行”。
十、进入园区的企业和项目的立项审批、土地出让、环保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放线、竣工验收、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所有证等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办事机构集中统一办理,涉及办证的事项,从企业申报到办毕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十一、企业房屋租赁、交易产生的税收区内分成部分,从房屋租赁、交易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由政府按50%奖励给企业。
十二、房屋建设应由业主交纳的政策性规费,按每平方米5元包干交纳,其它各项审批手续费全部免收。
十三、屋租赁、交易应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十四、水、电、气、闭路电视、通讯设施安装费,按本县最低标准收取。
十五、区鞋业办公室负责对园区内的鞋业企业实施行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并接受县鞋业办公室等机构的监督、协调。
十六、不便计税的企业和项目,由税务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征收。
十七、对进入园区的重点项目和企业还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研究落实优惠政策。
十八、本优惠政策由璧山区“中国西部鞋都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重庆璧山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多什么不是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