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有些什么赔偿,标准是多少?

2024-11-04 10: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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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首先,在明确十级伤残鉴定的具体标准之前,应明确相应的划分依据,分别是:

1.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其次,十级伤残的具体鉴定标准为: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回答2: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标准: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扩展资料

十级残疾

边缘智能状态;人格改变;颅骨缺失6cm²以上;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脑脊液漏修补术后;双侧前庭功能障碍;颅内异物;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²以上;面部瘢痕6cm²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以上;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一耳听力损失≥56dBHL;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I级;牙齿脱落4枚以上;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肋以上缺失;胸导管损伤;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膈肌修补术;食道、胃、肠修补术;肝、脾修补术;肾修补术;轻度排尿障碍;膀胱修补术;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枢椎齿突骨折;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骨盆骨折畸形愈合;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一手掌缺失5%以上;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一侧髌骨切除;一侧半月板切除;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体内大量异物存留;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鉴定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十级伤残

回答3:

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保险条例

国务院已经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应按照新的标准来执行。如果单位交了社保,工伤基金要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X负伤前的本人月工资;

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3个月的上年度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停工留薪期内,每天有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20元/天);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还有外省市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150元/天);

5、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6、劳动能力鉴定费;

7、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8、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上述费用由单位负担。同时,单位还应该负担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月缴纳社保;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还应当负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3个月的上年度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十级伤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鉴定标准

回答4: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017年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方式:

一、有具体计算标准的是: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赔偿年限。

2、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4、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5、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6、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二、按照实际情况计算的有:

1、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2、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3、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4、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5、后续治疗费=医疗机构确定的后续治疗费用。

6、伤残鉴定费=实际伤残鉴定费用。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回答5:

法律分析:1、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3、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等于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4、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