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就此问题与你交流以下意见:
一、对于判令被告与原告决(此处疑为“结”)算,并支付工程款1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我认为不是一个具体的诉讼请求。首先被告与原告是否结算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也不符合诉的分类(确认、给付、变更)特征要求。其次这样表述有内函不清、概念不完整之嫌,请求结算和请求支付应是两项不同的请求,不能并为一句话,即使要提出也应分项表述。第三这样表述似乎不太合乎法律逻辑,即然要求结算就应该是确定应支付的款项,而明确要求支付工程款1万元及利息就应该不存在结算的问题。第四是有歧义或选择性,到底是要求被告结算还是支付?
二、另外,你方是否考虑过即使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或自行进行结算,如双方对结算方式或结算结果产生争议怎么办?这样请求结算的结果,显然不能实现目的。
三、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的结算问题,情形很多,有工程质量引起,也有工程款本身的计算问题,还有发包方逾期不答复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等等。相关法律规定请参阅《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建议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就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万元及利息一项,当然这1万元是单方的计算结果,但你方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合同文件、工程量的确认清单、验收合格文件、结算文件及资料等相关证据,在对方不认可你方主张的工程款并结算无果的情况下,请求进行价格鉴定来确定工程款。思路可否按:工程竣工—质量合格并验收—工程量确定—协商结算或进行价格鉴定—确定工程款额—应由对方支付这样来考虑?
以上个人观点和意见,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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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直接要求支付工程款比较好,也比较具体.才符合立案的要求.
根据具体案情来写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建议委托律师了解具体案情并提供法律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身就是结算的一部分,而且决算这个词是否妥当请审慎。
法律明确要求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你结算的内容是否具体就关乎你这个诉请是否具体,法官在这里是有裁量权的。结算这个行为确实不具体,其实你就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项及利息我认为实际上就等同你要求了要达到结算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