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
理由一:虽然当时几位年轻人明显的对李某财产权利进行了侵害,并且这种侵害正在进行,当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并未对你的生命安全有实质性的威胁和侵害(未持有凶器) 只是强行的将你掌握在一定范围内,以便获取你的财物.
理由二:对防卫过当的标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拿出刀后,李某是从行为上占有优势,有可能和能力逃离现场并求助于相关司法机关,但是在保护李某自我财产时,导致了一人死亡,根据上条理由所述已经造成了重大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在那几位年轻并无意威胁和剥夺你的生命权利的时候发生的.
所以构成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 因为当时李某生命并没有受到威胁 且对方并没有明显伤害李某的意图
属防卫过当.1 对方没持凶器,没有对被侵害人的生命造成重大危害,不属于刑法中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李的持刀反击明显超出了对方侵害行为的强度,因此李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案中李某的行为根据《刑法》及相关解释;既不是正当防卫
,也不是防卫过当,而是犯有故意伤害罪之嫌。要不然李某
身带凶器上街干么?据此,李某应承担故意伤人致死的刑事
责任。
防卫过当!
对方明显是抢劫行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重大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其中包括:强奸、抢劫等。该类犯罪行为发生时而产生的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均属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