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增值税发票计量单位可以不填吗

2024-10-31 19: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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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不填,尤其是营改增类的纳税人,在填开增值税发票是可以直接只填金额税额,而不用填写型号规格单位数量的。

但对销售货物类,必须填写,

请参考国税部门的回复意见: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习惯性地在“单位”栏填写了计量单位的英文缩写,如“KG”(千克)、“M”(米)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目前,部分地区对该类情况是否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若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准予认证抵扣的问题存在争议。经分析,“KG”(千克)、“M”(米)等属于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发票的“单位”栏填写这类英文缩写符合国际标准,并且符合大众的理解习惯,不影响发票的正常使用,不应归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税务机关也不应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单位”栏填写了国际标准计量单位的英文缩写而不给予认证抵扣。

回答2:

可以不填,但销售货物类填。

1. 开具发票,首先要把基本的内容填写完整,哪些是基本的内容呢,《发票管理办法细则》(25号总局令)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2. 也就是说,“计量单位”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不能缺少。如果发票上印有计量单位的位置而没有填,这个发票的内容就不完整,就不符合规定,就有不能作为税务凭证的风险。

3. 目前,部分地区对该类情况是否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若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准予认证抵扣的问题存在争议。经分析,“KG”(千克)、“M”(米)等属于国际标准计量单位。

4. 发票的“单位”栏填写这类英文缩写符合国际标准,并且符合大众的理解习惯,不影响发票的正常使用,不应归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税务机关也不应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单位”栏填写了国际标准计量单位的英文缩写而不给予认证抵扣。

回答3: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单位不填可以。

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开单位数量能用,可附《增值税销售货物清单》,即使不附《增值税销售货物清单》,只要发  票代码、开  票日期、发   票号码、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率、税额等七个方面内容没有错误,可通过认证。

不附销售货物清单,仅仅不便于购买单位准确纪录相关材料(商品)的单位、数量。

1、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销售品种繁多、复杂、计量单位不一,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不开单位、数量,采取另附增值税销售货物清单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在销售货物清单中列明货物(劳务)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内容;

2、不开单位数量,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   票加密产生密文或二维码的数据项目,对密文的解密不产生影响,所以,增值税发  票不开单位数量也能认证。

3、发现票面内容开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也就是说,纳税人识别号、发  票代码、发  票号码出现错误,属于开票错误而作废的条件,不开单位数量,不作为发  票作废的条件。

4、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   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但实际业务中,劳务(服务)应税项目,不需要填写单位、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