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更正一下,上面专家对“客体”的解释可能不太确切的。
所谓客体,是法律规定所指向和保护的一种社会关系,不能说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对象是具体的,而客体是抽象的。举例来说,刑法中规定有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该类犯罪法律关系中,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公共安全”,是一种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因此,法律客体是一种抽象的指征,而不是具体的行为或物。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客观对象。即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法院裁判的对象。
民法上的标的物是指主体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举例说明,因为房屋租赁产生了争议,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诉讼标的有时可能会涉及标的物,也可能不涉及任何标的物。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但不是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物。
举例说明,因提供劳务而发生了争议,诉讼标的是劳务关系,而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标的物,不能把提供劳务的人或雇主认为是标的物。
标的物不等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客体是物,也有人认为客体是物和行为,依通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既外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它的客体也应该是统一的,把“物”和“行为”这两个不同的事物分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妥的。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能作为权利的标的,不能作为客体。单纯的物和行为一样都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只有把它们结合起来,即结合成“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买卖关系中的客体是交付买卖的物的行为;运输关系中的客体是安全、及时送达运输标的物的行为。即使是在所有权关系中,其客体也不是所有物本身,而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的行为。
而标的物,很明显是指"物",例如买卖关系中,标的物是指卖方须交付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