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历造假,公司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原创:MoreKingLawFirm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作者| 常法中心
单位|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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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若员工入职时出现学历造假、隐瞒职业病或传染病等欺诈行为,企业该如何正确处理?
√ 法律顾问回复:
对于员工学历造假、隐瞒职业病等行为,能否在法律上认定为“欺诈”行为,而企业据此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其关键在于,该欺诈的行为是否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或续订”造成根本影响;并不当然地认为只要员工存在提供一些不实信息的情况,就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例如,员工伪造学历,司法裁判一般会考量该伪造的学历是否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必要条件,包括企业在招聘时是否明确岗位要求、员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必须达到该学历以及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因素。
实务中,企业应对该等员工欺诈行为,一般有三种解决思路可供选择:
其一,就是直接以“员工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予以解雇;
如上所述,关键在于员工欺诈的内容是否为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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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就是企业若选择按“严重违规”的规定以解雇员工;
此时,有关违规问题在性质上而言则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范畴,相对于前述法定欺诈方式来说,司法裁判时所依据的准则就会发生改变,企业也就会有胜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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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就是若员工在试用期,企业以员工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
此时,其依据就是将员工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与试用期是否合格予以挂钩,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该行为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基于前述三种思路,其实事实上,就是要求我们企业对于员工的申报信息应做分类处理。
一方面,对于基于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键性要求的因素,应以《职位说明书》等类似文件予以规范,并明确该信息系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性因素,若员工不实申报就会构成欺诈,公司予以解雇;
另一方面对于员工的一般信息,出现不实申报,就按违规处理,若构成严重违规,则可予以解雇;另外,同时还可将员工信息不如实申报与试用期是否合格予以挂钩。
√ 相关依据及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用这条辞退也有风险,需慎重。
到底怎样才构成欺诈?首先并不是什么信息不实都构成欺诈,比如婚否,有没有怀孕,身高、体重,这些一般与工作本身无关。
欺诈的本质还是回到不胜任工作,跟简历上写得有差距。如果员工做得比面试时简历上说得更好,你是不会告他欺诈,隐藏实力吧?
第一,如果试用期过了,你也给他转正,还给他加工资了,说明你对他的工作能力已经认可了。你反过来再说他简历欺诈,就恐怕不容易了。
第二,用人单位在他入职时就有义务去审查员工提供的毕业证,身份证,资格证书,工作证明等真实性。劳动法宽限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个月你可以做这些调查。
第三,你怎么证明员工存在欺诈行为,你打印的简历有没有员工签字确认?有没有入职申明,让员工承诺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是视为欺诈,单位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承担经济补偿金?有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依据?你怎么证明他跟简历上说得有差距,工作不胜任?入职时有没有要求员工提交相关证件?你有没有公示你的录用条件,比如学历,资格证书,工作年限等要求?
还有如果你单位开得工资比员工原单位工资证明上的低很多,而且试用期更长,甚至试用期还不合法,说明你是持怀疑的态度,并没有完全相信员工简历上的内容,你对员工简历当时就不认可,你已经采取滤水折价的方式,让他进来了,你再说员工欺诈你,恐怕难以成立。
总之有风险。
简历造假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毕竟现在物价奇高,生存困难,国家也不希望有大量失业人员也失业率存在,因此,企业不应当也不能较真,其实劳动合同就是劳动的合同,不管简历是否造假,只要过程中有面试复试以及背调的工作及其过程,都是一个双向的选择,不适应也不应当是什么诈骗啊之类的说法,所谓的诈骗是指不劳合获,这样完全是搞偏与理解偏了!只是是付出的劳动,有考勤有出勤,就属于付出劳动的合法所得,是劳动所得,是不违法的,至于解除合同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不用计较继续聘用,继续合作,不用也不应当太过于认真扣门,这样对企业与劳动者双方都不好,法律也不应当会支持企业的一些非法的行为。其实一定程度的造假只要证件不造假就是允许的也是应当与理所当然的了!只要在干活在付出劳动创造社会价值就行的了。如此解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可以,如果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