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规定:单位“一把手”不得分管财务。
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财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单位“一把手”不得分管财务。
《通知》要求,各单位“一把手”不得亲自分管财务,但应经常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单位内部财务审计或自查自纠,逐步实行财务公开,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确保财务管理规范有序。《通知》还规定,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收入专户。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滞留收入过渡账户,更不能将财政性资金转至账外私存私放,或以其他名义搞公款储蓄或公款私存。违者一经发现,将依法追回私存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在工程建设中,凡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峻工后,应及时报送市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单位依据审计结果办理竣工决算。未经审计,不准办理竣工结算。《通知》强调,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严禁随意调整资金项目、截留项目管理费、改变资金用途和资金拨付不及时等现象。
市政府规定:单位“一把手”不得分管财务
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财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单位“一把手”不得分管财务。 不久前,市审计局局长李祖江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报告2004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指出,市级2004年预算管理中存在部分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扶贫专项资金在分配、拨付和使用中不够规范,有的国家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中存在不规范操作,高估冒算、虚报工程量、高套定额、多结工程款等问题。?随后,市政府结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财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单位“一把手”不得亲自分管财务,但应经常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单位内部财务审计或自查自纠,逐步实行财务公开,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确保财务管理规范有序。《通知》还规定,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收入专户。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滞留收入过渡账户,更不能将财政性资金转至账外私存私放,或以其他名义搞公款储蓄或公款私存。违者一经发现,将依法追回私存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在工程建设中,凡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峻工后,应及时报送市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单位依据审计结果办理竣工决算。未经审计,不准办理竣工结算。《通知》强调,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严禁随意调整资金项目、截留项目管理费、改变资金用途和资金拨付不及时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