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 第一百九十一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的意思是将诉讼时效由两年改为三年,这样延长了当事人的胜诉权。
有学者提出“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减少法院诉累,将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限再延长,既不符合长期以来人民已形成的法律观念,也不符合诉讼时间制度的价值目标,容易导致法律秩序上的混乱”。
但也有人认为“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