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2024-11-02 21: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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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民事起诉状。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的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4、当事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互关系的证明。7、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如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等。

回答2: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等);

(4)要求赔偿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凭证以及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回答3:

一、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主体身份的相关证据。

1、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的证明;2、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3、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其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该部门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是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这些证据有:

1、《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2、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有时是确定责任主体的重要依据,如机动车在存缺陷,当机动车所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将机动车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那么机动车所有人就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如,机动如本身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痕迹检验报告;4、法医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报告。

三、原告伤情、病情的相关证据。

1、门诊、急诊病历、检查报告、医药费票据;

2、住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报告书;

3、死亡记录、死亡证明、法医尸检报告;

4、用药清单。

上述证据主要证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住院治疗、抢救等情况,是计算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的依据。

四、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

1、关于医疗费用证据

(1)抢救或入住医院的住院费用票据、门诊收费收收据;

(2)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由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书;

(3)自费购买药品费用,应当提供发票及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