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当事人是不能享受该补偿待遇的:
1、当事人的户口不在原籍地的,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包括拆迁补偿在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2、当事人有原籍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因为该项有承包期限,当事人转业后,当地的原承包期未到期而没有调整该项引起的;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征管部门工作人员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