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老师不可以体罚学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控并不是唯一的证据,可以有人证,当时老师打学生时都有谁在场,这些人如果可以出来作证,也是一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