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定了“对责”(个人理解,就是同等责任吧),那就按照这个责任比例分摊啊!也就是:老人看病以及公交车修车等的总费用加在一起,扣除保险公司的赔付,余额各自承担一半。
道路事故引发的赔偿,属于民事纠纷,解决的途径就是双方协商,只要能协商一致,怎么赔付都行,任何人及机构无权干涉;
若难以协商或协商结果难以执行,在当事方同意的前提下,可请当事交管部门出面调解;
若难以调解或调解结果难以执行,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裁决;
若法院裁决难以执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警出面强制赔偿。
多说一句:
楼主说:老人……毕竟也是受害责。
这话对,没毛病。但楼主可能忽略了一点:公交车也是事故的受害者啊!
楼主说:公交保险公司后期赔偿不合理。
是的,若站在楼主的角度,我也同意“不合理”的说法。但是什么是理呢?站在不同的角度,可能会得出相反的结论。
既然事故牵扯到法律,就不能讲理而只能讲法了,只能用是否合法来评价。
以上议论,纯属个人观点,楼主不必当真。
可以对后期拆除钢钉的手术费做个鉴定,那样就属于合理要求了。不然你空口无凭的,法院也不能判决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