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关于保守秘密的事项,那么关于保守秘密的约定应该是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前提应该是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由这些不同的条款组成。所以应该是劳动合同随着这些条款的约定而产生;或者说,即使没有实质上的劳动合同,但是因为有其他劳动合同意义上的附件存在,法院会支持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保密协议当然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因为双方存在过劳动关系(有无劳动合同都不能影响),并且是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那双方当然都必须遵守。
第四,据你的描述,你们之间的协议应当属于竞业禁止协议
综上,对这份“保密协议”(实质上市竞业禁止协议),你有义务履行,但是可以要求竞业禁止期间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