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司法归类就是对已经确认的案件事实进行法律的价值判断, 舍弃其中不具有法律含义的特征,并对其中具有法律含义的特征加以概括,使之类型化, 从而使其与法律规范中假定的法律事实要件具有可比性, 最后将已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到某一特定的法律构成要件中去, 其本质就是以相关的法律概念的内涵为依据, 将案件事实归属于某个法律规范的中心概念的适用范围。
同求啊!!!你是不是上张静的审判逻辑的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