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开始,我国强制性标准分为条文强制和全文强制,在标准前言开头部分以黑体字表述。一般附录部分不作强制性要求,为规范性附录。特殊情况除外,这取决于标准前言部分有没有将附录或某一附录列入强制性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