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是否冲突?

2024-11-19 2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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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不冲突。
一,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和用人单位具有二,三项违法事实,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在正常{用人单位没有违法]情况下,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主要是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的要求。
三,《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的细化和补充。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以《劳动法》为本,具体实施要以《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来实施。

回答2:

关于试用期的部分是有冲突的。两者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劳动合同法》。三十日提前通知的部分应该没有问题,新法补充了劳动法。
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