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何时出大概只有天知道,话说回来,即使出了又如何呢?无非是为强拆披上层合法的外衣罢了,您以为国务院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对老百姓有什么好处吗?真的就没有强拆了吗?不是,无非是把行政强拆变成司法强拆而已,换汤不换药,程序上倒是方便了不少,以前从行政裁决到行政强拆,整个程序走完最快也要3个月,现在方便多了,如果法院不受地方政府影响还好,如果政府影响法院的话恐怕一个月之内就完成强拆了。
最重要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永远不要期望国家颁布的每条法令地方上都可以完美的执行,更不要天真的认为以后拆迁可以做到完全的公正公开,到时候一句“公民享有自己的财产隐私权”就全部的推脱过去了。
以上的内容但愿只是我杞人忧天,但愿只是我心理阴暗,我们拭目以待,我真的不想成为这个问题的“预言帝”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这是否只是个美好愿望而已?????
没有出专门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