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损坏的当属房东出维修费用,所谓积极配合,是指租房的人配合房东维修,比如在时间上。
易坏的东西是承租者负责。不易坏的东西是由双方看情况商量。
房东不想淘钱,所以房东就不理。
“积极配合”处理后,那钱大多还是租者自己淘腰包。
按合同来说,你的合同有漏洞,必须注明一条,假如房子是承租方损坏的,当由承租方交付维修费用,但是假如是自然损坏的,当由出租方承担维修费用。但是,按照你所说的,根本就没注明这一条,而是所谓的“在居住期间内,屋内家电等自然损坏的,由承租房积极配合房东修理,如果延误时间而造成房东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损失。”--根本就没说具体是让谁出钱维修,“积极配合”这个词太含糊了。这是一个很容易犯错误的点。
灯泡是易耗品由承租方负责,其它属固资由房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