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你看一下你的劳动合同,内容是怎么签的,是签1年的、2年的、还是3年及以上的,因为时间长度不同,你的试用期时间不同,少于3年的合同是没有6个月的试用期的。如果不在试用期的时间内,你就应该算是正式工,那么企业采用的条款应该是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可以先让经理指出自己到底有哪些地方做的“不适合这个工作”了
算了吧,还是拿钱走人,东家不打打西家。
你查查劳动法啊,百度一下就哦,还用这么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