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联社设立程序:
1、 发起筹备
2、 制定合作社章程
3、 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4、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
5、组建工作机制
6、登记、注册
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2006年10月31日成立 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去工商局申请。
扩展资料:
合作社的设立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当向登记机关(工商局)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1、登记申请书(工商登记窗口有格式申请登记申请书,可当场索取填写)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团体成员)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团体成员)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书(全体设立人签字认可)及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出资应明确具体是人民币出资还是以土地、房屋、技术等折价出资。
6、全体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产权证明,如农村房屋没有产权证明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8、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上工商登记部门均有空白表格直接填写即可。
9、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主要是特定的行业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如棉花加工,需发改部门颁发的棉花加工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民专业合作社
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设立程序:
1、 发起筹备
2、 制定合作社章程
3、 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4、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
5、组建工作机制
6、登记、注册
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2006年10月31日成立 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去工商局申请。
扩展资料:
合作社的设立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当向登记机关(工商局)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1、登记申请书(工商登记窗口有格式申请登记申请书,可当场索取填写)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团体成员)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团体成员)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书(全体设立人签字认可)及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出资应明确具体是人民币出资还是以土地、房屋、技术等折价出资。
6、全体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产权证明,如农村房屋没有产权证明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8、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上工商登记部门均有空白表格直接填写即可。
9、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主要是特定的行业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如棉花加工,需发改部门颁发的棉花加工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民专业合作社
设立条件:
1、合作联社应当有2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成员,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冠省名称合作联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应至少有1个是省级示范社。
2、合作联社成员总数在20个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个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合作联社成员。
性质:
由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联合社有关规定: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生产经营以及对其指导、扶持、服务等活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合作生产经营,延伸产业链条,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综合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者总社。
等等。
注意事项:
办理联合社,建议去当地工商部门咨询具体的执行办法和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程序:
发起筹备
制定合作社章程
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
组建工作机制
登记、注册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