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不受名额限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低保待遇。如果符合条件,可到当地乡(镇)政府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一)保障范围: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定居并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二)保障对象及补助水平: 在起步阶段要突出保障重点,实行分类救助。一般概定为:1、对未享受五保待遇的、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给予重点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40-50元;
2、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有效救助,月人均补助水平20—30元;
3、对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救助,月人均补助水平15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其他县(市)1年以上的;已有住房又新建(购)住房的;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有承包土地,无正当理由不耕种的;
3、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含5倍)非生活必需品的;
4、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包括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将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分居的,有抚养能力的父母将无劳动能力的子女分居的);5、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
7、家庭虽有痴、呆、傻、残人员,但不属主要成员的或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保障线标准的。8、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按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四)农村散居孤儿纳入低保范围。应保尽保、定量救助。
二、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线标准是指维持农村贫困居民最低生活需求的标准。农村低保线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指数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三、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七种:
1、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农副业、加工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及转租承包地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抚)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和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等;
6、农村五保户五保供养金;
7、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二)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九种: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义务兵优待金;定期定量补助费;退役费;
2、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俭学收入;
3、独生子女费和独生子女奖励扶助金;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补助费和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金;
5、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6、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7、见义勇为奖励金;
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9、其它按照规定不应计算的收入项目。
四、保障对象管理
严格政策,规范管理是低保制度健康运行的关键环节。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工作要坚持高标准起步,力求做到申报审批程序化、审核过程公开化、对象管理动态化、资金发放社会化、档案管理标准化的“五化”目标。
(一)申报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级公示的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等相关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代写申请。
2、村民委员会调查评议。村民委员会组织调查小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核实,由村民评议小组分户进行评议,申请保障人员必须经民主评议成员2/3以上通过。村委会统一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评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查小组对村委会上报的初审低保户进行复查,重点复查申报低保的家庭成员、居住情况、收入情况、实际生活情况、致贫原因等情况是否真实,村委会民主评议记录是否完整,在此基础上,由乡镇民主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按贫困程度采取“倒排序”的办法,对基本确定符合救助的对象在乡、村、组公示7日,群众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民政局组织核查小组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分户,按不低于上报保障人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工作程序是否到位、对象是否正确、分类救助是否合理、档案是否齐全,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体讨论,按分类救助的方法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乡镇,反馈到村再次公示。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民政部门在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申请制度、调查核实制度、民主评议(审)制度、公示通报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年检复查制度、动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制定完善农村低保工作相关材料(包括低保对象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审)表、低保对象申请(审)批表、低保对象备案名册等),在填写过程中要达到情况清楚,内容详实,填写规范,以确保我县农村低保工作质量,为建立低保工作信息网络平台和为今后农村低保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
各地区有自己具体的低保实施方案,自2007年农村低保全国铺开以来,农村低保根据各个地方情况不通,都有不同的实施措施,根据你的问题,一一回答如下:
第一、农村低保的名额根据地区不同,有不同的规定,据我所知,农村低保名额是限制的,因为标准都是一致,根据国家下拨的低保金,安排一个省市可以纳入多少名额,例如:下拨10元,标准时一人补助一元,那就有10个名额,这10个名额分到基层,例如分给你们乡5个,你们村可能有2个,具体这两个人由什么人享受,由村委会决定,一般经过公示的。
第二、农村低保铺开4年以来,每年名额都在增加,中央是很大的数据,可是摊开来,分到各省市地州就少了,俗语叫僧多粥少,低保金是专项资金,收支都不在一个部门,监控很严格,没有别挪用的机会的,所以说一年只有几个的说法是有根据的。
第三、地区是有权出台响应的实施办法的,特别是自治地区。
第四、低保人死后名额出来,这样的说法的确不合政策,政策规定是低收入家庭,如果低保对象收入提高了,通过年审要变更的需要变更,但是这种说法也不完全错,如果低保户是三无人员,他就是一个扶不起的猪大肠,那么他占的名额,你不可能下除他,只能等他不在世后,他的名额出来了,新的人可以进去了。
第四,如果出现给好处就能弄到的话,你掌握了确实的证据,可以去民政部门举报。
低保人员情况复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国家低保政策,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如果谁说有限制,他不是TMD贪财,想让你上供;就是怕吃低保的多了嫌工作麻烦,对这种人要凶,直接到当地街道或民政局告他,记住他的名字,这年头好些人依仗点点权利欺负人。但是如果当地民政局都说有名额,麻烦你告诉网友,我们绝对给他桶个底朝天,当地政府为了政绩需要不顾老百姓死活,TMD,真想骂人了,放心吧,我都是做低保工作的,绝不骗你
这得看你村里的领导了,领导出面一般都能给报下来的。
没限制。。。这是个什么破地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