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问题:
你厂拔付的委托加工材料必须要有一个成本才能准确核算,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受托方开单的加工费等成本只是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一部分,具体委托加工物资核算方法如下:
1. 拨付被加工物资。企业将被加工物资拨付给加工单位时,应将被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由“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转入“委托加工物资”账户,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账户,如果发出物资采用计划成本计价,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等。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将这部分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不计入加工物资的成本;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企业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增值税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3.交纳的消费税。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如果委托加工物资属于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交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在会计处理上必须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
(1)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委托方应将对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2)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按抵扣的对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4.加工完成收回被加工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
关于问题2:
你厂作为受托方加工物资,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需在按表外科目专设的“代管商品特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的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湎考虑对应账户问题。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存查的备份。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如不需入库保管,可不通过“库存商品”账户核算,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一、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
二、发生相关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制造费用
三、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收――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四、受托方上交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关于问题3:
1、有加工物资要返工,不收客户钱,发生的相关加工人工、材料费用按上述二项核算,增加生产成本,同时结转为业务成本;
2、如果因某些原因应收的加工费减少(相对委托加工的合同价),要区分二种情况,如果开加工发票上注明有减少加工费用的或者可以开红字发票的,可以作为销售折扣处理,相应减少业务收入及相关的税金,如果否则应作营业外支出,不能减少相应的业务收入及相关的税金,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应收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