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DD真不像话,一看就知道从小惯的。这里有一个介绍人和担保人的问题,担保人是要负民事责任的,作为介绍人你是无过错的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并且,你根本就不用承认你与这件事有任何关系,对方没任何证据指证你。虽然租房时没签合同却已经形成了事实租赁关系,这一点法院会调查的。
最后的结果是他改被告为你DD,法院给你DD发传票,只要你DD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只要房主见到你DD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别总想着自己赢官司,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你DD把你的口碑都给败坏了。
首先,法律角度没有介绍人一说,如果存在担保,只可能存在保证人。也就是说,房东如果与弟弟签订租赁合同,可以要求姐姐做保证人。
如果存在保证人,房东是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或连带担保责任。(要看保证合同的内容确定保证人的性质,是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由于保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从合同要书面在租赁合同中体现,因此,本案中并不存在保证合同和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这是对保证合同存在的形式要件的强行性的要求,而不是任意性要求,因此,即使姐姐曾经答应过房东对弟弟的租赁义务进行保证,也不能成立保证合同关系。
因此,本案的房东必然败诉。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1735.htm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法律依据二:《合同法》
http://www.gdgs.gov.cn/cyfg/HTf.htm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