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骨折

能评10级
2025-04-08 03: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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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十级   1)颅骨缺损9 ̄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回答2:

  经鉴定工伤骨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

  二、误工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